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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院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表日期:2014年3月27日          【编辑录入:bgs】     点击量:2924

 

 

一、主要职责

校院务委员会在市委、市政府直接领导下,负责校院全面领导工作,研究决定校院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和党的工作等各方面带方向性、原则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1.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传达学习上级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结合校院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2.研究决定以校院务委员会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的规章制度和工作部署,讨论决定需要向上级党校、行政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请示、报告的事项并审定有关材料,决定其他需报请市委、市政府审批的事项。

3.研究确定校院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审定目标管理、绩效管理的任务和考评结果。

4. 研究决定校院领导班子建设、中层干部队伍建设、人员调整等人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校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大事项。

5. 研究决定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综合治理、消防安全以及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事项。

6.讨论决定校院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审定校院重大建设项目、重点项目投资、重大经费开支以及重要经济合同,审定校院年度预决算。

7.讨论决定教学、科研、学员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定教学改革方案和重点科研成果。

8.讨论决定对下级党校、行政学校业务指导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9.讨论决定需要由校院务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

校院务委员会成员共9名,由校院长、常务副校院长、3名副校院长、教育长、机关党委书记、纪检员以及1名兼任干部组成。

三、工作原则

校院务委员会在校院长和常务副校院长主持下实行集体领导制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保障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校院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常务副校院长处置,重大事项由常务副校院长召集校院务委员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校院务委员会成员应自觉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服从领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维护校院务委员会领导集体的严肃性、权威性,坚持令行禁止,带头贯彻落实校院务委员会决议。凡需集体决策的问题,应及时主动按程序提请校委讨论,不自行其是。

(二)团结协作。自觉维护班子团结,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班子成员之间应广泛开展交流与谈心,注重信任理解,相互支持配合。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

(三)求实创新。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领导方法,主动为校院发展建言献策。善于谋划、注重落实,结合校院发展实际在分管工作领域不断开拓创新。

(四)廉洁自律。校委成员要始终坚持模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于律己、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四、决议解释

校(院)委会决议解释由校院务委员会集体或常务副校院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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