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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责任追究制度

  发表日期:2014年3月27日          【编辑录入:bgs】     点击量:2554

 

 

一、过失责任追究的范围

1.因自己工作失职失责、粗心大意,造成工作失误或损失的;

2.对请示、政策咨询的答复,在正式工作场合讲话等出项政策性、原则性错误的;

3.正式文件、领导讲话正式文稿出现关键性字句错误的;

4.因工作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不认真履行本职职责,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5.因工作管理不严、措施不力,发生失、泄密的;

6.造成负面影响的其他工作过失。

二、过失责任追究及处理

发生上述过失,视情节分别进行处理。

1.凡对党校形象和声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或虽未造成较大影响但一年中累计出错5人次以上的,有关责任人(具体经办人、处室主要负责人)在一定范围做检查,本年度不得评优评先;

2.一年中累计出错3人次以上的,处室该年度不得评优评先;

   3.造成重大失误或损失的,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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