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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班学员守则

  发表日期:2014年4月17日          【编辑录入:bgs】     点击量:3058

 

 

一、学员要遵守党纪国法和校院规章制度。

二、学员需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在学期间和异地培训(考察)期间一般不请假,确有特殊需要不能参加学习的,按校院相关请假制度执行。

三、学员着装应整洁得体,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教室。

四、学员上课应提前5分钟进入教室,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课,迟到者应向任课老师讲明原因,经任课老师允许方准入内。

五、学员应自觉维护教学秩序,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不讲话、不走动、不接电话、不吸烟、不会客,不随地吐痰、不乱仍果皮纸屑等;上课时间自觉关闭手机或调为静音。老师提问应举手示意,回答问题应有礼貌,起立发言。

六、学员要爱护一切教学、食宿设施,不准私自移动或搬出。不准在课桌椅、墙壁等处乱涂写或刻画。

七、除学习和教学工作人员外,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课堂。

八、学员要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和保持安静、舒适、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禁止在宿舍大声喧哗,禁止学员在宿舍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禁止学员酗酒、滋事。

九、县区学员必须在校内食宿。除公休日、节假日外,学员在校学习期间,要住在学员宿舍,吃在学员食堂。学员之间、教学管理人员和学员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班级、小组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学员不得参加任何违反纪律规定的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学员予以退学处理。

十、学员不得带人“陪读”、公车“伴读”。学员学习期间,不准带工作人员“陪读”,不得留公车驻校,不得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伴读”。

十一、学员不准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和支付凭证及土特产等。不得接待干部所在地区和单位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

十二、学员不准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

十三、学员学习期间不准请人代写或抄袭他人学习成果。学员必须自己动手撰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

十四、学员不准以同学名义搞“小圈子”。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等组织,也不得确定召集人、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的活动。不得利用同学关系在干部任用和人事安排以及子女入学、就业、经商等方面相互提供方便、谋取私利。

十五、学员应妥善保管个人财产。注意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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