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研究生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深化教学改革,提高研究生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一、任课教师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情操。
2.积极承担教学任务,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
3.对本门课程所在学科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掌握所开课程的基本内容,并于开课前写出讲授提纲和全部讲稿。
4.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工作。
二、任课教师的职责
1. 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教学要求和研究生部、任课教师所在部(所)下达的教学任务,因材施教、理论联系实际,不断调整和更新教学内容,及时反映新成果和新信息。采用多种形式教学,鼓励研究式教学,加强实践性环节,重视实际能力训练、特别是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和水平。
2.要树立“质量第一”观念,认真备课,有效地组织教学、经常听取研究生对教学的意见,不断地总结经验和改进教学方法,对教学各个环节都要高标准,严要求,保证达到课程教学的目的和要求。
3.经常与研究生部及所在部(所)联系,沟通情况,对教学管理和研究生的学习、思想品德、遵守纪律情况以及改进教学等各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4.充分发挥教书育人的作用,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
三、教学纪律
1.服从工作安排,积极接受研究生部和所在部(所)下达的教学任务,认真完成教学工作,自觉遵守各项教学纪律。
2.严格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课,不提前下课。执教期间,要坚守岗位,不得随意停课、调课或自行找人代课,不得自行更换上课地点。坚决杜绝教学事故。
3.严格教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工作考评的依据。对教学工作不负责、教学效果差,研究生意见大,达不到课程教学要求者,责令其限期改进,若无明显改进,将停止该任课教师对该门课程的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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