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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部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发表日期:2014年4月17日          【编辑录入:bgs】     点击量:30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书面向研究生部请假,请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请假须经研究生部批准方为有效。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病请假一个月期满,仍不能报到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书,由所考取专业所属院系签署意见,校医院核实后,送研究生部,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其报考资格、政治和思想品德情况以及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其中对新生报考资格、政治和思想品德情况的复查由研究生部会同有关院系组织实施,对新生的健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实施,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被发现患有疾病,经校医院或者其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校医院出具意见,送研究生部,报主管校长审批,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本校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研究生部申请入学,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经校医院或者其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持研究生证到所在院系或者研究生部办理注册手续。注册须由本人办理,禁止他人代为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需到研究生部办理请假或者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做退学处理。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研究生须按学校的规定进行选课,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等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成绩单,加盖研究生成绩专用章,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 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四种。

第十条 根据课程特点,考核方式可采用笔试、口试、笔试和口试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分,必修课程及选修课程60分及以上为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应当进行重修。

第十一条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成绩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分。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和转专业。如因学校发展需要而进行专业调整,或者因导师变动,或者因研究和学习期间身体条件变化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学生无法在原单位或者原专业完成学业者,可以转学或者转专业。

转学和转专业必须在同一学历层次内进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转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转学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院系同意,送研究生部,经主管校长审核,校长批准,报四川省委党校研究生部审批。所在院系应协助学校与拟转入的单位进行联系,在征得拟转入单位的同意后,方可办转学手续。

外单位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者,需向我校研究生部提交申请。经四川省委党校研究生部审查,确认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我校同意后,送主管校长审核,报校长批准,方可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办理转入手续。

第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学年,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为五学年。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研究生就读期间,以个人名义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从事科学研究、在国(境)外大学进修学习,或者因私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等,超过一个月者(寒暑假除外),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由本人申请,填写《研究生休学申请表》,经我校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予以休学;因病休学者,需另附指定医院的医疗诊断书,证明确需休养的,可以申请。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最长修业年限不能超过第十八条规定。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因病休学期满,由本人填写《研究生复学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前一周内向所在院系申请复学,并由所在院系通知其在开学前一周内到校医院复查(在外埠休养治疗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附医院复查证明书,经研究生部审核,送主管校长批准,准予复学。

第十九条 因其他原因休学者,由本人填写《研究生复学申请表》,另需提供必要的证明,经导师和所在院系同意后,经研究生部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准予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被退学、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退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的相应要求,或者在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三条 凡退学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退学申请表》经所在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或者由导师或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退学申请表》,送研究生部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做退学处理的研究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研究生须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无故逾期一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二)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四十四条办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并达到要求,修满规定学分,德、智、体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研究生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符合《四川省委党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研究生结业证书。

结业的研究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在结业之日起一年内,可按下述规定进行处理:

(一)因留校察看处分没有获得毕业者,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后,颁发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第三十三条者,授予硕士学位。

(二)因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而结业者,经重新答辩合格,由研究生本人申请,经导师、所在院系同意,研究生部审核,由学校颁发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第三十三条者,授予硕士学位。

通过以上方式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颁发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九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入学者,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研究生部予以追回。

第三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研究生本人申请,研究生部审核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其具体方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奖品、授予荣誉称号等。

研究生可以参加学校、研究生部和各院系组织的评优活动。

第三十三条 品学兼优的研究生,经研究生部、所在院系或研究生会推荐,研究生干部可以参与“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评选活动;经各院系学位分委员会推荐,毕业研究生可以参加研究生部组织的“毕业研究生优秀论文”评选活动。

第三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给予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第三十六条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由所在研究生部,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八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由研究生部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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