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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

  发表日期:2014年4月17日          【编辑录入:bgs】     点击量:3199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党校教师在治学中的作用,建立健全行政和学术耦合的新机制,使党校教学科研问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特设立广元市委党校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广元市委党校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校领导下的对全校教学、科研工作中的学术性问题进行评议、咨询、决策前审议的机构。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双百”方针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倡导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气氛,推动理论创新,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的学术水平,促进党校教研事业发展。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1.对教学、科研方向和重点领域做出预测与把握,对重要教学科研项目及预期目标提出建议和意见;

2.承担我校申报国家级课题、省级课题及其他重大科研项目的论证咨询工作;审议、推荐我校申报的各级各类课题;

3.审议年度科研的重点专题;承担校级课题的立项、结题的鉴定工作;评审年度校级优秀科研成果;

4.审议年度主体班次及对外宣讲重点专题范围;评审、推荐教学新专题及主讲人。

5.反映教研人员对学术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向校委提出重大学术问题的建议和意见;

6.推动我校学术活动的开展,并承担相关工作;

7.承担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相关工作;

8.落实校委和分管校长交办的其它学术工作。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党校事业,有较高的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2.有全局观念,学风正派,办事公道,不徇私情,联系群众,有严格的纪律性;

3.治学严谨,承担学校主要教学科研任务,具有讲师以上(含讲师)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产生、组成与任期

1.校学术委员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成员中在自荐和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校委会核准产生;

2.校学术委员会由  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

3.校学术委员会任期2年;

4.每届学术委员会任期未满因故缺额时,可根据需要由现任学术委员会协商推举人选,报校委会批准增补。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1.校学术委员会每季召开一次例会,平时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不定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凡有付诸表决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2.校学术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均采用无计名投票方式进行,超过与会成员半数票方可通过;

3.如有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可邀请校外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4.校学术委员会在讨论涉及委员个人事项时本人必须回避;

5.校学术委员会各项决议和决定报校委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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