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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和专业带头人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日期:2014年4月17日          【编辑录入:bgs】     点击量:30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专业技术人员与时俱进、奋发向上,充分调动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在党校建设中的积极性,促进党校的教育教学及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认定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和专业带头人是学校专业技术队伍的精英,代表学校学科(专业)技术水平和声誉。学校学术和专业带头人的认定管理工作在学校校委领导下进行,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负责对学校学术和专业带头人的资格进行评审,人事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进行日常管理和协调,教务科研科及各部门配合。

第二章  认定管理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岗位范围:教师、科研岗位

第四条  专业范围:学校所有学科、科研专业,重点是学校的主干学科、科研专业。

第五条  人员范围:在册在岗人员。

第六条  已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学术带头人的,作为学校当然的学术和专业带头人。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学校学术和专业带头人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社会主义事业作贡献,具有为教育、科研事业奋斗牺牲的精神;

二、良好的严谨治学、求真务实、团结协作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拼搏奉献的事业心;

三、已取得高级讲师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学历学位并原则在学院教育教学(科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5年以上、具有博士学历学位并原则上在学院教育教学(科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2年以上,58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

四、学术造诣深厚,工作经验丰富,熟悉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动态,能够预见、把握本学科和专业的发展趋势;

五、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才能与组织、管理、协调能力,能开辟本学科、专业新的发展方向,能带领本科、专业在其前沿领域保持或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善于提出重大课题和思路,善于发现人才、培养和使用人才;

六、具有较高外国语水平,能熟练阅读本专业相关的外文资料,撰写学科、专业相关文章;

七、须具有以下学术、技术成果之一:

(一)主持完成过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并在其中做出重大贡献;

(二)获得过省(部)级科技奖励,或省(部)级三等及其以上奖励,且本人为主要贡献者(署名前三位,下同);

(三)在近三年以第一作者署名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至少四篇,其中在国内核心期刊(不含过增刊,由学术委员会认定)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一篇;

(四)出版专著或编著一部;

(五)主编统编教材并获得省(部)级奖励。

第四章  认定数量和程序

第八条  学校学术和专业带头人认定数量,原则上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四、五条规定的人员总数的10%控制,具体名额由学校校委讨论后下达。

第九条  学术和专业带头人原则上按照二级学科、专业认定,尚不成熟发展水平较低的学科、专业原则上暂不认定。

第十条  学校学术和专业带头人由各部门按时按本办法三章规定的条件推荐,并由被推荐人填写《广元市委党校学术和专业带头人推荐表》,同时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各部门将《广元市委党校学术和专业带头人推荐表》送交学校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牵头与教务科研科共同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资格评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可适当的临时聘请相关专家参加评审,其具体实施由人事部门牵头,教务科研处协助组织。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评审情况,写出书面评审意见,由人事部门提交学校校委审定最终人选后行文认定。

第五章  学术和专业带头人的职责和待遇

第十四条  被认定为学校学术和专业带头人的,在管理期内,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该把握本学科、专业的动态和发展方向,发扬爱岗敬业精神,积极从事相应学术、技术和专业建设工作,在本职岗位上发挥学术和专业带头作用;

(二)保持本学科、专业特色和拓展学科、专业优势的同时,积极探索、创新,开拓学术、学科新领域,为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和成果转化献计献策;

(三)积极培养年轻学术和专业带头人及骨干教师,推动本学科、专业人才队伍的优化建设,在管理期内培养骨干教师不得少于两人;

(四)积极承担省部市级重大项目的研究、开发、实施,带领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为促进学校教育、科研事业的发展做贡献。

第十五条  被认定为学校学术和专业带头人的,在管理期内,必须完成以下任务之一:

(一)在国内相关学科、专业核心期刊(不含增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得少于两篇,其中一级期刊不得少于一篇,且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不得少于六篇;

(二)主持完成省级科研项目一项或市级科研项目两项;

(三)以第一署名著者发表专著一部;

(四)出版统编教材得到省部级教材成果奖励;

(五)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

(六)主持开发专业不得少一个,且有显著效益;

第十六条  被认定为学校学术和专业带头人的,在管理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学校颁发“广元市委党校学术和专业带头人”荣誉证书;

(二)优先推荐为市级“学术带头人”;

(三)由学院每月发给100元“学校学术带头人津贴”,从学校科研经费中开支;

(四)优先安排其出省考察进修、深造;

(五)学校优先为其购置必要的教学、科研资料和设备;

(六)学校为其在相关学科、专业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相关学术论文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七)学校积极推荐其参加各类省级及以上的相关学术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并提供部分必要的经费。

第六章  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学术和专业带头人不搞终身制,原则上每三年认定一次,认定时间为每年的6月。被认定为学术和专业带头人的,其管理期限为三年,在管理期内完成规定任务且履行了其应尽职责的,可在管理期满期后被连续推荐。

第十八条  凡是管理期间内未能达到本办法第五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的学术和专业带头人,不能被连续推荐。

第十九条  凡是连续三次获得“广元市委党校学术和专业带头人荣誉称号”者,其在岗期间享受长久“广元市委党校学术和专业带头人荣誉称号”和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即刻取消其“广元市委党校学术和专业带头人荣誉称号”和相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学校“学术和专业带头人”荣誉称号者;

(二)丧失或违背学校学术和专业带头人所必备的政治思想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者;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四)擅离职守,不履行规定职责者;

(五)工作渎职或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

(六)管理期间不积极进取,消极对待荣誉称号,经查证情况属实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院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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