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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课题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日期:2017年10月31日          【编辑录入:bgs】     点击量:3310

 

为进一步完善校院科研课题管理制度,增强科研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为课题立项和结项评审提供遵循,进一步提升课题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广委校2017〕53号)和校院委会有关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评审原则

第一条 课题评审工作在校委会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由校院学术委员会负责。

第二条 凡以校院或校院工作人员名义开展并给予经费资助的课题,均必须进行评审。

第三条 课题评审主要针对课题立项、结项进行,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课题立项评审主要内容包括:课题立项的必要性、研究目标及研究方法的科学性、研究成果的理论及实践价值、课题实施的人员、经费及组织管理等。

第五条  课题结项评审主要内容包括:与开题审批研究方向的一致性、课题政治方向、理论水平及其它与课题质量相关内容。

第六条 课题经费结算与评审挂钩。通过立项评审的课题,校院按有关规定预算研究经费;未通过校院科研课题结项评审的科研课题,不办理经费决算手续。

第七条 校院不予经费支持但又需以校院名义申报纳入管理范畴的其他机构立项科研课题,评审程序从简,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分管领导复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向校委会汇报备案。简易评审重点对课题政治方向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课题方能向有关机构递交立项和结项申请。

第八条 市委市政府或相关市领导临时向校院下达的课题,可不进行评估评审,但必须严格按照科研科认定、报分管及常务校院领导签批、校委会通报备案的程序办理立项和结项手续后,方能展开课题研究、给予经费补助和上报研究成果。

第二章  立项评审

第九条  各类立项评审工作由校院学术委员会组织实施。每年5前,应完成当年年度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立项评审原则上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评审专家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方案,分管领导初审后,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

第十条  立项评审内容:

1.选题方向。符合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符合校院学科建设发展方向,符合校院“十三五”科研发展规划,符合校院教职工自身的研究方向,校内课题还应与校院当年发布的选题建议目录相符。

2.课题名称。逻辑严密、用词正确规范。

3.课题内容。研究思路清晰准确,研究方法科学,研究方案可操作性强,开题报告逻辑严密、论证充分、语言简练规范。

4.研究人员。由课题组负责人自行确定,课题组成员专业接近、结构合理,一般为3-5人。

第十一条  立项评审流程:

1.校院在职职工根据校院发布的课题申报信息及要求,认真填写相关立项申报材料。

2.各教研部负责对涉及本部学科范畴的课题申报材料进行立项初审,课题组负责人将初审合格的课题送校院科研科进入校院立项审批程序。

3.科研科对报送课题立项材料进行复审,通过复审的课题报学术委员会评审。

4.校院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课题立项评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5.校院委会对学术委员会提出的立项建议名单进行审定,审定后的立项课题目录在校院进行3天公示。

6.公示无异议的立项课题,校院发文正式立项。

第十二条 立项评审办法:

1.校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其他成员组织开展立项审批工作。

2.学术委员会根据课题研究方向,组建评审专家组,召开评审专家会议集中进行评审。

3.立项审批采取百分制计分,分别对各课题政治方向、理论价值、实践意义、格式规范、文字表达等内容进行评分。专家组按得分情况提出立项建议名单。

4.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综合汇总专家组意见,确定立项建议名单,报校委会审定。

第三章  结项审批

第十三条 凡以校院或校院工作人员名义开展并给予经费补助、奖励的科研课题,向校院(科研科)递交书面结项申请,结项评审通过后,方能结项。

第十四条 校院课题结项评审由校院学术委员会组织实施。每年11中旬前,应完成当年年度科研主要项目的结项评审。结项评审以会议集体评审方式进行,评审专家确定与立项相同。

第十五条  结项评审内容:

1.研究内容。与申报课题方向、内容一致。课题研究方向和内容与课题申报不一致的不予进行结项评审。

2.学术价值。研究思路清晰准确,逻辑严密、论据充分,调查深入全面,论证科学,观点有新意,具有一定理论价值或实践意义。

3.文本格式。语言简练、格式规范。

4.应用价值。研究成果能转换为决策资政建议、校院主体班教学案例、学术研究文章。

第十六条  结项评审流程:

1.校院在职职工根据校院发布的课题结项要求,认真填写相关结项申报材料。

2.各教研部负责对涉及本部学科范畴的课题申报材料进行结项初审,课题组负责人将初审合格的课题送校院科研科进入校院结项审批程序。

4.科研科对报送课题结项材料进行复审,通过复审的课题报学术委员会评审。

5.校院学术委员会组织开展课题结项评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6.校院委会对学术委员会提出的结项建议名单进行审定,审定后的结项课题目录在校院进行3天公示。

7.公示无异议的结项课题,校院发文正式结项。

第十七条 结项评审办法:

1.校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其他成员负责组织开展结项审批工作。

2. 学术委员会根据课题研究方向,组建评审专家组,召开评审专家会议集中进行评审。

3.结项审批采取百分制计分,分别对各课题政治方向、理论价值、应用价值和文字规范等内容进行评分。

4.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综合汇总专家组意见,确定结项建议名单,报校委会审定。

第十八条 在第一次评审未通过的情况下,可以在3个月内修改后再次提交结项评审,评审程序与第一次相同。如评审仍未通过,课题研究终止。

第四章  课题终止与撤销

第十九条 课题终止。项目实施中,如遇到以下情况之一的,校院委提出变更项目研究主持人或者终止项目研究,校外项目报项目来源方审批,校内项目由科研科审核、校院领导批准:

1.目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2.目负责人在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3.临近资助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

4.终研究成果质量低劣的,或者最终研究成果未经批准结项擅自公开出版的。

5.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6.在其它严重情况的。

第二十条 课题销。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院可作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1.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2.项目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3.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最终研究成果的。

4.在其它严重问题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个别课题立项、结项上报时间紧急,来不及按此办法规定程序评审的,经常务副校院长同意,由教研部初审、科研科复审、分管领导审核,最后报校院常务领导审签后先行上报,在下次学术委员会和校委会会议上补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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