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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教师聘任暂行办法

  发表日期:2017年10月31日          【编辑录入:bgs】     点击量:3348

    为充分发挥校内兼职教师作用,切实加强校院师资队伍建设,不断增强教学科研实力,进一步提高干部培训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校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聘任条件

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校院在职的,具备一定教学科研能力,能承担主体班特定专题授课任务的参公人员。 兼职教师应当具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强的无产阶级党性; 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对相应的学科领域有一定的理论功底和科研能力,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运用学科理论分析解决现实重大问题;治学严谨,为人师表;事业心强,能完成校院确定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聘任为校院兼职教师:

1.具有中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2.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

3.在某一领域有较高的理论功底和科研能力的其他人员。

二、聘用程序

    1.经本人自愿申请或有关部门推荐

2.校院学术委员会审查。

3.校院委员会批准。

4.教务部门办理校院兼职教师相关手续,并颁发聘书。

三、工作职责

1.根据校院安排,承担校院内外相应专题教学任务(含新专题开发、外派宣讲和授课等),参加相关教研活动(含指导学员论文、指导调研报告、学员论坛、学科建设等)和教材建设(含案例编写、任职资格参考资料、自编学习资料等)。

2.参加校院相关的科研活动。

3.接受学员测评、专家评课等活动。

4.对校院建设和发展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5.兼职教师应接受相关教研部的指导和参加相应教研活动。

、聘用待遇

1.兼职教师承担专题授课,校院给予相应的课酬。高级职称(含县级干部)课酬每半天500元;中级职称(含科级干部)课酬每半天450元;初级职称(含其他人员)课酬每半天400元。

2.兼职教师参与校院的科研活动并取得相应成果的,校院按相关规定给予报酬。

3.校院安排兼职教师参加学术活动和培训进修。

4.校院提供相应的教学科研参考资料和必要的教学科研条件。

五、聘用期限

兼职教师聘期一般为2年。期满考核合格者,根据需要可以续聘。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授课任务的;不参加教研、科研活动超过3次的;学员和专家评课连续三次满意率低于80%的,取消兼职教师资格。校院建立兼职教师人才库,将兼职教师的基本情况、聘用时间、授课专题、教研活动、教学反馈等情况如实记载,作为评先评优与晋职晋升的重要参考。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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