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干部人事工作专项会议记录,推进干部人事工作过程记实制度的建立,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干部人事工作会议记录包括干部任免、人员进出、职称评聘、教育培训、考试考核等干部人事工作,基本格式应包括会议标题、会议组织情况、会议内容三个部分。
(一)标题。即会议名称。
(二)会议组织情况。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列席人、缺席人、记录人;缺席人缺席原因等。
(三)会议内容。会议内容是会议记录的主要部分,包括:会议议题;主持人讲话内容,汇报人的姓名、职务及主要汇报内容;到会人员对人事工作的意见和会议讨论发言情况;表决方式、表决情况及形成的决定等。
第三条 会议记录的内容要做到全面完整、真实准确、详略得当、重点突出。
(一)对组织人事部门向校委会提交讨论的有关材料名称和主要内容要准确、清楚地记录。
(二)对干部人事工作事项中涉及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理由等情况,特别是民主推荐情况和考察情况,要择其主要内容逐个记录(可附有关材料)。
(三)对会议讨论发言、讨论过程、与会人员意见要如实、详细地记录。对主要负责人的发言,以及涉及重大的、关键性的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的发言,要准确记录原话。
(四)对会议表决方式、表决情况以及形成的决定要逐人逐项如实记录。
第四条 会议记录要确定专人负责。人事科长列席校委会研究讨论干部人事工作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会议记录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或临时指定;特殊情况确需更换时,必须履行交接手续。
第五条 必须使用专用会议记录本记录。每次会议结束后,会议记录要及时整理装订,按规定归档管理。会议记录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或撕毁;记录内容要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任何无关人员不得擅自阅看。
第六条 校办公室要同时做好干部人事工作校委会会议记录。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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