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根据我校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强化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求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是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校委领导班子对全校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摆在全校工作的重要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党的纪律监督检查范围,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全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校委会每年至少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2次。常务副校长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思想理论建设,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分管党务和宣传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常务副校长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推动意识形态各项工作落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科室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切实推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细落实、落地生根,形成常态长效工作机制。
二、强化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
要牢固树立抓党的意识形态工作是本职、不抓是失职、抓不好是渎职的理念,做到知责明责、守责履责、担责尽责,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制度执行,推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到位,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
1.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工作原则。(牵头领导:王勇;责任科室:机关党委)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壮大积极健康主流思想文化。(牵头领导:蒲泽洪、王勇;责任科室:办公室、机关党委)
(1)坚持把党的思想理论建设作为意识形态工作的根本任务,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持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的宣传教育,加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宣传教育,组织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习和践行。
(2)扎实抓好干部理论学习,每年集中学习不少于6次,其中对意识形态工作相关内容的学习每年不少于一次。
3.落实整体推进意识形态工作格局。(牵头领导:何大正;责任科室:机关党委、办公室)
(1)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形成由校委会统一领导、班子成员齐抓共管、机关党委组织协调、各科室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2)统筹协调全校在党建、教学科研业务、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4.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牵头领导:蒲泽洪、文凌云、李成保、王勇、向喜宗、吴祥俊;责任科室:办公室、教务科、培训科、继续教育科、科研科、各教研部、信息技术科、图书馆、机关党委)
(1)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分管谁监督”的原则,加强报告会、研讨会、课程课堂、图书报刊、网络媒体、宣传栏(屏)的管理。
(2)加强反邪教工作,防范邪教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
5.加强与知识分子的联系联络工作。(牵头领导:李成保;责任单位:各教研部)
积极同校院知识分子交朋友,做好学术学科带头人、领军人物的工作,通过开展经常性走访、建立联系制度、参加学术活动、邀请座谈等形式,不断拓展同知识分子沟通联系的渠道。
三、强化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
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健全考核机制,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推动考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1.定期向市委专题汇报意识形态工作。对我校意识形态领域出现的重要动向和问题,应主动在班子成员中进行内容通报。(牵头领导:何大正;责任科室:办公室、人事科、机关党委)
2.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向全校干部职工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牵头领导:王 勇;责任科室:机关党委)
3.意识形态工作要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及成员述职报告和党组织书记履行党建责任制情况的重要内容。(牵头领导:王 勇,责任科室:机关党委)
4.意识形态工作要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干部任前考察、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牵头领导:王勇;责任科室:人事科)
四、强化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究
严格追查问责是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关键。必须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强化问责刚性和“硬约束”,既查失职、渎职,也查“为官不为”“为官慢为”,对导致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牵头领导:何大正;责任领导:王 勇;责任科室:机关纪委)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报请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1)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主要负责人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3)分管范围内发生因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4)对重大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处置和引导不力,引起思想混乱,造成严重影响的;
(5)对所分管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6)所管舆论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7)分管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8)分管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课程课堂、讲座论坛、图书报刊、网络媒体、宣传栏(屏)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9)对分管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隐瞒不报的;
(10)党员领导干部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论坛讲座等公开发表违背中央精神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
(11)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
(12)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外活动中,因言行不当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
(13)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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