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校(院)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关键少数”的带头示范作用,切实增强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双重组织生活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同时,必须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第三条 每个党员领导干部无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基本要求是:
1.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遵守校机关党委和所在党支部的相关规定。
2.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和开展党内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应提前向党支部书记说明事由。
3.党员领导干部每年带头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不少于6次,到基层支部讲党课不少于1次,与党员谈心谈话不少于1次,不能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等代替日常组织生活。
4.党员领导干部参加“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组织生活,要带头学习、带头发言、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带头讲党课;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倾听普通党员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5.党员领导干部要关心和支持所在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指导党支部加强和改进自身建设。
第五条 常务副校(院)长是落实校(院)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负总责;机关党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负责对校(院)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党支部书记是具体责任人,负责对编入本党支部的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的具体落实,同其他普通党员同等进行考勤、记录和管理。
第六条 实行提前预告制度。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应提前制定计划,明确时间、主题、内容和相关要求,提前3天在本党支部公示组织生活预告信息,以便全体党员妥善安排工作和活动,按时参加组织生活。
第七条 实行报告公示制度。党支部每半年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进行公示,并报机关党委备案。
第八条 实行督查通报制度。校机关党委每半年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进行检查,适时开展督查通报。
第九条 实行谈话提醒制度。把党员领导干部无故未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纳入校委会上党建提醒内容。无故未参加双重组织生活1次的,由机关党委提醒;无特殊原因连续2次未参加或半年内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少于3次的,由常务副校(院)长谈话提醒。
第十条 实行述职考核制度。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纳入校(院)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党支部及支部书记“一述三评”、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考核述职报告和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内容,凡年内参加组织生活少于4次的取消党员领导干部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校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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