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校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党章》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专项检查工作由校委会统一领导,在机关党委组织下,由机关纪委制定检查标准,并具体组织实施。可抽调有关职能科室人员、教师和职工代表共同组成专项检查组。
第三条 专项检查内容
根据不同部门、科室实际情况和不同时期工作重点,就以下专项检查内容中的某一项进行专项检查。
(一)各部门、科室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二)各部门、科室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
(三)各部门、科室执行“三重一大”事项的情况;
(四)各部门、科室涉及人、财、物等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情况;
(五)各部门、科室重点工程、重大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过程中规范运作情况,重点工作、重要活动遵章办事情况;
(六)需要检查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专项检查工作程序
(一)结合被检查部门、科室的实际,制定检查方案和检查清单;
(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三)及时上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重要事项,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形成书面报告。
第五条 专项检查的主要方式
(一)听取被检查部门、科室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
(二)与被检查部门(科室)、部门(科室)负责人、干部职工个别谈话;
(三)查阅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四)召开被检查部门、科室工作对象、服务对象座谈会,征求意见,听取情况;
(五)设立监督电话,公开举报邮箱。
第六条 专项检查时间与检查部门(科室)
根据校委会或机关党委的安排部署,定期与不定期就专项检查内容中的某一项进行专项检查,结合工作实际确定检查时间与检查部门(科室)。
第七条 形成书面报告
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根据掌握的情况,实事求是地撰写工作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部门(科室)的基本情况;专项检查内容及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建议;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八条 反馈检查情况和建议
检查组向派出机关报告专项检查情况、问题及建议,经校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及时向被检查部门(科室)反馈相关情况和问题。
第九条 各部门、科室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积极配合专项检查工作。对反馈的意见,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方案及落实情况按要求报检查组。
第十条 专项检查结果作为对校属各部门和中层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参加专项检查的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纪律,严格工作程序,全面、准确、客观地开展监督检查。对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程序、纪律,弄虚作假,造成结果失真失实或不良影响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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