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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院工作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4年3月27日          【编辑录入:bgs】     点击量:2561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室、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委办发〔200523 号)精神和校院委工作要求,结合各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部门和机关党委。校内各专项工作小组工作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考评工作在校院委的领导下,由校目标绩效管理领导小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评责任单位

第四条 纳入校院综合目标绩效综合考评部门共16 个。其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部门和机关党委实行目标考评;各教研部实行绩效考评。

1.目标考评管理部门(10 个)

办公室   教务科  培训科  科研科  继续教育科

信息技术科  图书馆  财务科  行政管理科  机关党委

2.绩效考评管理部门(6 个)

社会主义理论教研部    公共管理学教研部

经济学教研部(市情研究所)  法学教研部

党史党建教研部          统战理论教研部

第三章  考评内容

第五条 目标考评内容

1.共同工作目标。主要包括校院委对相应考评对象提出的共同工作要求和工作规范。

2.职能工作目标。主要包括校院委针对各部门工作职能分别提出的工作目标和规范要求。

3.创新工作目标。校院属各部门在充分履行职责基础上,拓展发展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所取得的发展新成效。

第六条 绩效管理内容

1.基本绩效目标。主要包括院委对相应考评对象提出的共同工作要求和工作规范。

2.职能绩效目标。主要包括校院委针对各教研部工作职能提出的绩效目标。

3.创新绩效目标。各部门在充分履行职责基础上,拓展发展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所取得的发展新成效。

第四章  考评方式

第七条  考评工作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分析评价原则。

第八条  考评采取部门自查为主,校目标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抽查为辅,分类集中审核与随机实地抽查相结合、年终考评和日常监控相结合、综合目标考评和单项考评相结合。

第九条  考核自查。目标绩效管理责任部门对照校院委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和考评细则进行逐项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校院委,抄送校目标绩效领导小组办公室。(考评细则另行公布)

第十条  集中考核。校目标绩效领导小组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考评组对各目标绩效管理责任部门实行分组集中审核。根据情况,考评组可对部分部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第十一条 专项考核。校院属各部门领导班子建设、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由校机关党委牵头进行专项考核并组织测评。有关专项工作考评项目,由校内相关部门根据平时监控掌握情况,提出建议分值报校院委,经过校院委审定后作为考评计分的依据。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加分、扣分、否定式扣分及“一票否决”由校目标绩效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汇总提出建议,校目标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汇总审定。校目标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考评组目标绩效管理考评结果进行汇总,提交校目标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请校院委会审定。

第五章考评计分

第十三条  年度工作目标绩效考评基础分值为100 分,按照公开、公平原则,对被考评对象进行综合计分。

1.分值构成。目标绩效考评最终得分=校院领导评价得分+目标绩效基础得分+综合测评得分+特殊情况加分-特殊情况扣分。

2. 校院领导评价得分。校院领导结合被考核对象全年工作综合绩效进行评价计分。取平均值按照50%的权重比例计入考核成绩。

3.目标绩效基础得分。校院目标绩效考评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实际考核情况提供综合得分,含单项工作考核结果。按照40%权重比例计入考核成绩。

4.综合测评得分。根据综合测评实际得分,按照10%权重比例计入考核成绩。

5.其他分值。加、扣分分值,按照考核细则有关要求直接计入考核成绩。

第十四条  计分要求。各项目标按完成比例计分,超额完成的加分不超过 10%;完成目标不足70%的,该项不得分。

第十五条 年度工作中,被考评对象承担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表彰的,每项加20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通报表彰的,每项加10分;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的,每项加 5分,同项内容表彰按最高标准加分。

第十六条 年度工作中,被考评对象被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0分;被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5分;被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被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办室、市纪委(监察局)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同项内容通报按最高标准扣分。

第十七条 特殊加分和扣分。有下列特殊情况需要加分或扣分的,由目标绩效管理责任单位申报,校目标绩效办审核后提出意见,报校目标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一)工作经验被中央、国务院(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或领导肯定批示的,每项加20分。

(二)工作经验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委召开的会议上交流的(以校院名义),每次加20分。

(三)工作经验被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印发的,每次加20分。

(四)相关工作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或省委党校在广元召开现场会和工作会的,加20分;

(五)工作经验被市级领导肯定批示的,每条加20分。

(六)工作经验以校院名义在全国、全省党校系统工作会议上交流的,每次加20分。

(七)被央视《焦点访谈》栏目、人民日报、新华社曝光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0分。

(八)被省市电视台、四川日报、广元日报等公开媒体曝光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0分。

第十八条 年度内出现以下六种情况:被考核对象班子成员违法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等规定受到查处的;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未完成校委交办的重要专项任务,影响校院综合目标考评在全市排位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发生影响社会稳定工作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考评时每项扣10分,并直接将被考核对象考评结果降低一个等次。

第六章奖 惩

第十九条  目标管理考评对象奖惩办法:

1.目标管理考评对象考评等次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次,其中3名一等奖,4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按被考评对象最终实际得分排出等次。

2.校院委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被考评对象,分别对其工作人员给予相应奖励。

3. 校院委对目标考评中名列最后1名的科室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连续两年名列最后1名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再担任管理岗位职务。

4. 校院对目标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独立目标考核,根据实际考核情况发放目标奖。实施细则由校机关党委制定、发布和实施。

第二十条  绩效管理考评对象奖惩办法:

1. 绩效管理考评对象考评等次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次,其中2名一等奖,3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按被考评对象最终实际得分排出等次。

2.校院委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被考评对象,对其工作人员分别给予相应奖励。

3. 校院委对绩效考评中名列最后1名的科室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连续两年名列最后1名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再担任管理岗位职务。

4.校院对绩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独立绩效考核,根据实际考核情况发放绩效工资。实施细则由校机关党委会同教务科、科研科制定、发布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  单项目标按照另行发布的考评细则考评、奖惩。

第二十二条  考评获得一等奖的被考评对象为年度目标绩效完成先进单位,校院委予以通报表彰并授予奖牌。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评被“一票否决”、考评降等的目标绩效管理被考评对象,其主要负责人当年取消评优资格。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校院目标绩效办根据本办法制定目标考评细则和绩效实施方案,另行发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院目标绩效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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