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期种类
病假、事假、公差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探亲假以及国家法定各类假期。
二、假期待遇
(一)病假。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连续停工治疗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请病假。病假期间津贴、补贴、奖金及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一年中病假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选优秀等级。
(二)事假。确因正当理由需要,可以请事假。事假期间津贴、补贴、奖金及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一年中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以上者,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选优秀等级。
(三)公差假。因公出差,需履行公差假手续。公差假期间,等同到校上班。
(四)其他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探亲假以及法定节假日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三、请假程序
(一)普通职工和一般中层干部1天(含1天)以内假期:由个人填写请假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科室负责人审批→分管校领导审批→校组织人事部门备案。1天以上假期:由个人填写请假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科室负责人审批→分管校领导审批→常务副校长审批→备案。
(二)科室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科室副科职干部)请假,由个人填写请假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科室负责人审批→分管副校长审批→常务副校长审批→备案。
(三)县级干部请假由常务副校长审批,并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校领导备案。
四、销假
假期期满,应到校上班并及时到批假人和组织人事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五、续假
假期期满需续假的,请假人在销假后按照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
六、旷工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续假和销假手续,一律视为旷工。旷工期间津贴、补贴、奖金、福利待遇及年度考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七、注意事项 请假期间,务必做好工作交接,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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