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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质量评估暂行办法

  发表日期:2014年4月17日          【编辑录入:bgs】     点击量:3698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干部培训管理工作,科学检验培训实效,切实提高培训质量,结合我市干部培训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培训质量评估(以下简称:质量评估)依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实行)》以及《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等文件精神制定。

第三条 质量评估的对象是各市级部门主办、干部教育培训施教机构承办的培训班。

第四条 开展质量评估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全面公正、注重实效、操作简便的原则坚持指导性与操作性、主观与客观、定性与定量、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服务于新时期干部培训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对全市干部培训教育质量评估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质量评估的具体工作由培训主办单位负责实施。

评估内容和指标

第六条 质量评估主要包括培训质量综合评估和授课效果评估

()培训质量综合评估。对培训机构培训完成情况的总体评价,由下列指标构成:培训方案、教学改革、培训实施、培训保障、培训效果。(量化评分表见附件1  

1.培训方案。包括对培训需求调研、课程设置、师资配备、班次安排合理性、培训时间安排的评价。

2.教学改革。包括对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手段、教材资料、教学活动安排等方面的评价。

3.培训实施。包括对培训资料是否结合实际、考勤和课堂秩序、教学管理、培训考核方式及效果的评价。

4.培训保障。包括对教学设施满足培训需要程度、经费使用、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住宿条件、饮食状况的评价。

5.培训效果。包括对学员政策理论水平是否得到提高、是否开阔了视野,启发了思维以及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等方面进行评价。

(二)授课效果评估。对教师教学水平、教学质量、教学责任的评估。包括对教师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授课内容情况;理论水平;教学方式,课堂气氛以及教学责任等方面的评估。根据培训班类别、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规模等的不同,可对培训评估指标进行调整。(授课效果评分表见附件2

 评估方法

第七条 质量评估可采用以下方法:

1.对学员问卷调查;

2.对学员进行考试考核;

3.召开座谈会听取教师、学员及有关方面意见;

4.组织专家听课;

5.对学员学习效果进行追踪;

6.其他行之有效的方法。

第八条  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培训质量综合评估,施教机构组织对培训班每门课程进行评估。培训主办单位应组建质量评估小组,评估小组成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且其中专家学者的比例不得小于三分之二。由评估小组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开展评估工作。

第九条  评估结束后,评估小组要对评估数据进行分析,作出评估结论,及时反馈给施教机构。施教机构要认真研究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培训主管部门提交改进报告。

第十条  培训主管部门和施教机构要建立培训质量评估档案,将各类培训班的培训质量评估报告以及学员成绩、教学方案、教学计划等材料一同归档。

评估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培训主管部门要根据评估结果,优选施教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对学员反映好、培训质量较高的施教机构,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在政策和培训任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多次评估问题较多的施教机构,要限期整改,必要时可取消其干部教育培训资格。对某一门课程的不满意率超过三分之一以上的,要根据具体情况重新设计课程或调整授课教师。

第十二条  各施教机构要将干部培训质量评估工作常态化,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培训主管部门。培训主管部门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员对干部教育培训施教机构进行培训质量检查评估,查找问题,总结经验。培训承办机构要认真研究培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照评估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告给培训主办单位。

附 则

第十三条  为方便质量评估操作,同时制作《广元市干部培训质量综合评估表》、《广元市干部培训质量课程评估表》作为本暂行办法附件。 

第十四条  本暂行本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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