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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负责人述责述廉实施办法

  发表日期:2014年4月17日          【编辑录入:bgs】     点击量:5115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及广元市第六届纪委四次全会“试点开展市直部门内设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向本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述责述廉”有关要求,结合党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述职述廉的原则

第一条 坚持公开民主,群众监督的原则;

第二条 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述责述廉对象

第四条  述责述廉对象:校(院)办公室(联络科)、教务科、培训科、科研科、图书馆(含校刊编辑部)、社会主义理论教育部、公共管理学教育部、经济学教育部、法学教研部、党史党建教育部、统战理论教育部、继续教育科、信息技术科、财务科、行政管理科等校内设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

三、述责述廉内容

第五条 述责的主要内容:

() 政治理论学习情况,一岗双责执行情况;

() 执行校委会决定情况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贯彻民主集中制、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情况;

()密切联系群众和开展调查研究情况;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

()其他需要报告和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述廉的主要内容:

()遵守“五项纪律”“八项规定”“六个带头”情况。

()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情况;

()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情况;

()作风建设情况;

()其他需要报告和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校委会、市纪委派驻纪检员、校纪检监察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对述责述廉内容提出具体的指导性意见。

三、述责述廉程序

第八条  述责述廉工作由市纪委派驻党校副县级纪检员负责牵头组织,机关纪委组织实施。

第九条  开展部门负责人述责述廉时,应邀上一级纪监察部门派员参加。

第十条  述责述廉按下列程序进行:

() 部门主要负责人撰写述责述廉报告,交市纪委驻校纪检员;

() 由市纪委驻校纪检员负责牵头,机关纪委配合组织召开纪检监察工作会议,部门负责人进行述责职述廉;

()与会人员对部门负责人述责述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

()机关纪委负责对述责述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市纪委派驻校院纪检员,由市纪委派驻校院纪检员并如实向校委班子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反馈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结果;

()经校委审定后,由机关纪委向部门负责人通报评议及测评结果。对测评为不合格的部门负责人,由市纪委派驻校院纪检员和机关纪委提出整改措施;

()述责述廉会议结束后月内,由机关纪委向上一级纪委和组织部门上报本年度部门负责人述责述廉报告。

四、述责述廉评议及测评

第十一条 测评分干部职工、纪检干部、校级领导三个方面进行。

(一)干部职工(除纪检干部、校级领导之外的参会人员)评。在年度目标考核的同时,对内设机构负责人述责述廉情况给予等级评定,此类评议占60%的权重;

(二)纪检干部评。纪检干部指市纪委派驻党校副县级纪检员、机关纪委书记及机关纪委委员、各支部的纪委委员等,从纪检监察业务的角度对内设机构负责人述责述廉情况给予等级评定,此类评议占20%的权重;

(三)校级领导干部评。 对内设机构负责人述责述廉情况给予等级评定,校级领导干部包括校委会成员及不是校委会成员的其他副县级及以上干部,此类评议占20%的权重; 

(四)参与测评的人员只填写一个类别的测评表,不重复参评。

第十二条  测评等次,测评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测评表设置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9分至80分)、合格(79分至70分)和不合格(70分以下)四个等次。

五、述责述廉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述责述廉的部门负责人应当将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以书面方式向市纪委派驻党校副县级纪检员进行反馈,由市纪委派驻党校副县级纪检员向校委班子和校纪委通报。

第十四条 部门负责人的述责述廉报告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情况以及对有关问题调查处理的结论性材料,按有关规定分别存入部门负责人的考察工作档案、廉政档案。

第十五条 部门负责人述责述廉测评结果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将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对象年度评优和部门评先的重要依据,凡考核对象综合得分70分以下、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考核对象个人不得评年度优秀,所在部门不得评年度先进,市纪委派驻党校副县级纪检员对考核对象个人进行约谈,帮助其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对连续2年测评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考核对象,建议校委会依照相关规定调整其工作部门或免去其部门负责人职务。

第十六条  对述责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情况,民主测评中群众意见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不正常情况的部门负责人,由市纪委派驻党校副县级纪检员和机关纪委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市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确有违规违纪的,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谈话提醒、诫勉、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校委会要对部门负责人述责述廉及民主评议、民主测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作为部门负责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广元市委党校机关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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