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校院预算管理体制,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正常运行,促进校院各项工作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校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校院预算是根据校院工作发展计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收入主要是财政拨款,支出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三条 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预算的收支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四条 校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权责结合”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五条 财务科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预算的组织和实施。具有下列职权:
(一)具体负责做好当年预算的编制工作;
(二)组织实施已经由主管部门审议、批准的年度预算;
(三)对预算执行过程实行全方位的控制、监督和会计核算;
(四)根据职能部门提出的预算调整申请,形成预算调整报告,提请校院负责人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五)定期向校院主要领导汇报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根据校院下达的经费指标,制定本部门开支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专项经费由各归口职能管理部门配合财务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章预算编制
第八条 预算编制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
(二)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和校院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
第九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校院预算编制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预算编制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全面反映校院年度财务收支总貌;
(二)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逐项核实各项收入,尽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
(三)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校院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四)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首先保证经常性支出,然后安排校院需要重点解决的项目。在经常性支出中,必须先保证基本的人员经费开支和校院日常运转经费,业务经费中教学科研经费优先安排,确保投入的日常经费满足事业发展的需要;
(五)日常预算支出以各职能部门为预算单位,专项经费预算支出以项目为预算单位。
第十条 预算的编制方法
(一)预算编制前的准备工作
1.认真分析基期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工作,充分考虑计划期的各种可变因素;
2.结合校院发展整体规划、事业发展计划,充分考虑计划年度的资金供给状况,做好计划年度经费收支的预计和分析。
(二)收入预算编制
1.事业收入,主要是财政性拨款、学员培训费的非税收入,由教务科、继续教育科、培训科、行政科、财务科等各科室进行测算;
2.其它收入,校院获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等;根据往年实际执行情况及预算年度业务活动测算;
(三)支出预算编制
事业支出是指校院开展教育培训、科研事业等日常职能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专项支出;
1.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费、聘用人员费用;按照校院人员编制计划和工资标准测算;
2.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支出、医疗费、住房补贴等;按照核定的人数及支出标准确定;
3.日常公用支出:包括日常办公费、水电费、维修费、网络租赁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等;
4.专项支出:包括干部培训、图书资料购置等专项支出;
第四章 预算审批与分解下达流程
第十一条 每年年底财务根据国家有关预算法规、政策及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在认真分析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预算年度的变化因素,结合校院的发展规划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提请校院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控制与调整
第十二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校院正式预算在未批复前,为保证校院工作的正常运行,财务可以先按上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正式预算批复后,按正式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校院及各部门都应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责任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预算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全面责任,要积极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各项支出。
第十四条 为强化预算控制,财务科对无计划、无预算或超计划、超预算的开支可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确需调整、追加的,由部门提出追加预算申请报财务,经财务审核、论证后,提出追加预算方案,提请校院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市财政审批。
第六章 决算与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每年度结束,应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转账业务和年终决算,所有收支均纳入决算,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为了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保证年终决算数字的准确、完整,财务要认真做好年终清理工作。
(一)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数字;
(二)清理本年度预算应收应付款项;
(三)清查财产物资;
(四)进行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
(五)开展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财务科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准确、及时地编制年终决算,并综合分析全年预算执行情况,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和经费绩效自评报告,提请校院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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