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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院合同管理制度

  发表日期:2017年10月31日          【编辑录入:bgs】     点击量:207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校院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维护校院合法权益,避免经济损失,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合同是指校院为开展经济业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协商一致依法订立的约定相关权利的意向书、合同、协议、补充协议及其他设立、并更、终止民事权利关系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我校院以下业务必须签订合同:

(一)建设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等业务;

(二)单笔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2万元的服务交易;

(三)单笔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5万元的货物交易;

(四)其他经合同主责科室认定必须签订合同的业务。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具体合同主要由经办科室负责,办公室负责合同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 合同经办科室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根据经济业务情况及校院制度要求,发起合同业务;

(二)负责合同对方的联系、信息收集以及初步审核,跟踪供应商评价活动直到流程结束;

(三)负责组织合同谈判;

(四)负责合同文本起草及送审;

(五)负责合同履行过程的日常监管;

(六)负责发起合同结算流程并跟踪至流程结束;

(七)负责向相关部门提供所需信息。

第六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职责为:

(一)负责全校经济合同归口管理;

(二)负责建立合同台帐,对所有经济合同编号、存档;

(三)参与经济合同的审核和谈判;

(四)负责合同签章前的审核及加盖印章;

(五)监督合同收付款条件的审核及收付款实施。

第三章 合同签订

第八条 合同经办科室根据业务需要,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按法律要求进行。

第九条 合同经办科室根据谈判、采购、招投标结果,起草合同文本,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重要合同需上校委会进行讨论通过后,由校院主要领导和审批。

第十条 所有合同由常务副校院长亲自签署,或由常务副校长授权,委托相关校领导或工作人员签署。

第十一条 合同经办科室将签署完整的合同原件报办公室合同管理员进行合同登记备案并加盖印章。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十二条 合同经办人要随时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要及时向科室负责人、办公室报告。

第十三条 发生合同变更事项时,合同经办科室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案;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按合同签订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后,合同经办部门应及时情况上报校院领导,提交校委会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五条 合同款项结算由合同经办科室将《经费支出申报审批表》、合同、发票、清单等报账资料准备齐全,按财务规定报批审签后由财务室统一结算。

第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全部合同的登记、备案及日常存档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合同管理环节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校院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合同中所涉及信息。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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