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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院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发表日期:2017年10月31日          【编辑录入:bgs】     点击量:237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院基建项目管理,完善建设程序,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建设项目是指校院使用财政资金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建造(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与安装活动,包括:建造房屋及建筑物、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等。

第三条 校院建设项目管理坚持先规划后建设、重大事项审批、项目法人代表负责制原则。

第二章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

第四条 校院建设项目在校委会统一领导下,由主要校领导负总责,分管校领导主持基本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管理科是校院基本建设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财务科等相关科室协助行政管理科做好基本建设工作。纪检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监督工作。

第六条 根据项目情况组建项目建设小组,负责具体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立项

第七条  行政管理科根据工作需要及资金情况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报项目分管校领导及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院主要领导审批。

第八条  每个项目都应按规定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及进行立项报批,一般程序为: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再报主要校领导审批;

(二)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开展可行性研究,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财务、经济、组织、外部协作条件上是否合理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三)行政管理科组织相关科室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全面审核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四)评审通过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根据报告填写重大财务支出申报表,按重大财务支出规定报批,需报市委市政府将财务主管部门审批的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工程设计与概预算

第九条 行政管理科牵头组织成立项目建设小组,由项目建设小组负责该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项目建设小组组织进行项目设计及概预算工作,一般程序为:

(一)设计单位根据项目前期资料,进行初步设计,报项目建设小组审核;

(二)设计单位对审核后的初步设计进行修正,计算和确定建设项目的预期造价;

(三)项目建设小组对设计方案进行初步评审;

(四)设计单位对经评审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根据施工图设计和已批准的施工图纸、预算定额等,确定工程预算造价;

(五)项目建设小组召开施工图会审会议,对设计和预算进行校对和审核,并报校委会进行审定后分别由分管校领导和校主要领导审签。

第五章 项目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项目按照我市项目招标规定须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招标应本着优质、低价、高效的原则,按我市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小组在招标前期,以经批准的施工设计及预算为依据,送交有资质的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报经校委会审定,并送分管校领导人和校主要负责人审签。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小组根据法律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开标、评标,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按校院规定程序签订施工合同。

第六章 项目施工

第十六条 工程材料管理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自行采购的材料保证有合格证,符合相关标准,项目建设小组会同监理单位对每批材料进行随机抽样化验,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校院自主看样订货的材料,项目建设小组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市场调查,本着质优价廉的原则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小组应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工程工期作为进度控制的总目标。在工程施工前检查施工单位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资质、业务水平施工是否与合同一致;材料、工具等硬件设施是否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小组应定期检查,查看施工进度与计划进度,如有偏差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找出原因尽快补救,确保工期合同。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小组与监理单位应依照施工及验收规范组织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进行质量的过程控制。进行阶段性验收,如基础验收和主体验收等,验收要由项目建设小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校院共同组织进行。

第二十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建设发生变更,由项目建设小组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讨论后,报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审核,报校委会审批后,由分管校领导和校主要领导审签。因变更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和金额发生变动的,在支付时还应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小组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合同约定,向财务科提交支付申请,按规定报批后由财务科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二条  财务科按审批后的支付申请支付工程款,待项目验收后合格后,及时编制财产清单,登记相应资产。

第七章  项目竣工决算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按合同和设计文件规定内容建成,符合竣工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小组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小组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核。未经审核的,财务不得给予办理结算。

第八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档案包括勘察设计资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立项批复、施工设计图、预概算资料、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开工报告、图纸会审记录、项目变更资料、施工记录、监理记录、竣工资料、验收资料、审计及财务决算资料、工程款支付资料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小组必须在工程完工6个月内收齐相关资料,交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及时将项目建设自理归档,以备查阅。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有变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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