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市留用车辆的管理工作,提高车辆保障效率,根据《广元市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广委办〔2016〕31号)和《广元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广委办函〔2016〕56号)以及《广元市市本级留用车辆使用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留用车辆,是指按照市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经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由本校院留用的车辆。
第三条 留用车辆使用遵循厉行节约、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的目标。
第四条 在广元市中心城区(嘉陵、东坝、南河、下西、雪峰、上西等六个办事处)范围外的公务出行,能够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飞机、火车、客车等)原则上不使用保留车辆。
第五条 以下情况公务出行,可以使用保留车辆:
(一)参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
(二)参加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等;
(三)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机要通信等公务;
(四)接送应邀来校院授课的领导、教授、学者、专兼职教师等;前往飞机场接、送站;
(五)集体前往基层开展重要调研活动。
第六条 校院留用车辆按照上级和行业要求喷涂“公务用车”标志,加装卫星定位设备,加入由市财政局和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立的监管平台进行管理。监督电话:3222520。
第七条 校院保留车辆的使用和管理由常务副校长负总责,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校办公室负责调派、管理、维护等日常工作,留用车辆外出必须履行申报手续,驾驶人员凭申报单出车并报销相关费用。校办公室建立保留车车辆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定点保养、维修,责任落实到人。建立校院留用车辆使用和维修保养台账、油卡使用台账等,作为党务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每月进行公开。
第八条 校院留用车辆固定停放,按时归库。非特殊原因车辆保管人、使用人不得违反规定将车辆停放在家中、住宅所在小区或其他非规定场所。留用车辆不得出现公车私用、出租出借和规定范围以外使用等违规行为。
第九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和要求调集校院留用车辆集中用于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特殊任务时,应及时提供服务。
第十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当事人和责任人,视情扣发1至2个月的交通补贴,此外,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等,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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