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校院科研课题管理,提升科研能力和水平,加强全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科研协作,充分发挥科研“四服务”职能,按照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广发〔2010〕年4号文)、中央以及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课题分类
校院科研课题实行分类管理,主要分类如下:
1.国家、省、市社科规划课题;
2.省委党校重点调研课题;
3.市委市政府下达课题;
4.省委党校一般调研课题;
5.市委党校校级重点课题;
6.市委党校校级一般课题;
7.各县区党委政府以及市级各部门委托课题;
8.校院委批准立项的其他课题。
二、申报对象
市委党校科研科具体负责校院科研课题管理工作。全市党校系统教职工均具备课题申报资格,申报人按照有关要求以课题组名义撰写书面申请并填写课题申报表,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初审同意后,申报课题报市委党校科研科预审。
三、课题立项及结项
市委党校学术委员会具体负责校院科研课题立项审查、成果认定等工作。
1.市委党校科研科对申请立项的课题进行预审,重点审查科研课题选题范围、申报材料规范性等。
2.市委党校分管科研工作领导组织科研科对预审结果进行集体讨论,提出年度课题立项建议方案,报学术委员会审查。
3.市委党校学术委员会对校院科研课题进行立项审查,重点审查科研课题学术及社会价值,开展课题可行性分析论证,并向校委会递交立项课题名单。
4.校委会对学术委员会通过的科研课题立项名单进行审定。
5.校委会审定后的立项名单进行五个工作日的公示,通过后发文公布执行。
6.校外申报科研课题,原则上由科研科统一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立项以课题主管单位立项文件为准。
7.课题结项由科研科初审,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学术委员会正式评审。
8.市委党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课题结项评审,重点审查课题学术及社会价值、政治立场、政策合法性以及文字规范等方面,并提出具体评审意见报经校委审批。
9.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课题结项名单须经校委会审定批准,结项课题名单予以公示。
10.校外科研课题结项,以课题主管单位正式结项文件为准。
四、经费管理
校院对立项科研课题进行调研资助,对优秀成果给予适当奖励。
1.资助与奖励对象。市委党校教职工承担科研课题,批准结项后,校院按有关政策资助相应调研经费;县区委党校教职工承担科研课题,由其所在单位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2.资助标准。
①启动经费。经市委党校批准,申报市以上重点招标课题按每个项目给予1000元启动经费。
②调研经费。明确为国家、省、市,省委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省社科院重点研究课题的科研项目,校院根据立项课题资助金额按1:1的标准配套资助相应研究经费;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点研究课题,每个课题资助研究经费10000元;市委党校立项的校级重点调研课题,每个课题资助研究经费8000元;市委党校立项的校级一般调研课题,每个课题资助研究经费3000元;省委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一般研究课题,每个课题资助研究经费4000元。课题正式结项后方可办理资助手续。
③其他经费。校院科研人员自主申报立项、自筹资金的其他重大研究课题,经校院学术委员会及校委会审定同意后,分别按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资助20000元、10000元、5000元研究经费。课题正式结项后方可办理资助手续。
3.奖励标准。
①优秀课题奖励。省委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一般研究课题被评为优秀的按1000元奖励,省委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重点研究课题(市州项目)被评为优秀的按每个课题2000元奖励。
②转换成果奖励。研究课题转化为决策建议,获国家部委及省领导签批肯定的奖励8000元;获市委书记、市长和省级部门主要领导签批肯定的决策建议奖励5000元;获其他市领导和省级部门领导签批肯定的资政建议奖励2000元。
4.管理责任。
①校院科研经费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即为项目的负责人,负责项目研究经费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来源方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校院项目经费使用有关规定,科学编制项目预算,并在项目经费的实际使用过程对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②科研科主要负责项目经费预算合规性管理,对由项目负责人制定的项目预算的具体条目、经费总额、支出比例等内容的合规性负有审核责任,对项目预算执行的进度负有监督责任,并配合财务科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③财务科主要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对项目经费支出明细、合规性、相关性负有审核责任。
④各教研部应当全面掌握本部门教研人员主持的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对合理使用项目经费负有监督责任。
⑤校院分管领导对项目经费的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对按校院财务规定应由校院领导批准执行的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负有审批责任。
⑥校机关纪委对项目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5.管理原则。
①财务科应建立每项科研项目经费从预算、执行到审核、决算全过程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系统或模块,并实现与科研项目管理系统数据的一体化管理;
②科研科建立课题管理台账,对课题推进及经费申报等情况进行监督;
③每年末,财务科、科研科、项目负责人应对明细账、执行进度表的相关数据进行定期核对、确认,审核结果及时通报分管领导、各教研部。
④凡纳入校院集中统一管理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报销时填制校院统一印制《经费报销单》,经科研科初审后提交校财务科报销。
⑤校院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办公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联络与交流费、设备费、印刷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通讯费、成果推介转化费等。相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支出比例参照《四川省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教〔2007〕291号)执行。
⑥校院年度科研项目研究成果通过科研科结题验收后,对项目有结余经费的当年必须进行结题清账,年底仍不办理结题清账手续的,按有关规定由校财务收回注销。
⑦规范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行为,依法依规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资助经费标准;
——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咨询或劳务事项(合同)、冒(借)他人姓名、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不得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在项目经费使用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质量要求
校院科研课题要充分发挥“四服务”作用,紧密联系实际、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和中心任务开展调查研究,增强研究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课题研究能力和水平。
1.严格规范管理。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以课题组为单位独立开展调查研究,研究经费实行项目制包干管理;坚持同级课题立项不交叉、不重复的原则,校外市级立项科研课题,不再列为校内重点和一般研究课题重复立项。科研课题批准立项后,课题组必须按期结题递交结项申请,原则上不得延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结题,应向校委会作出书面说明。未经批准中断或无故废项的课题组,承担相应经济损失,课题组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新课题。
2.突出研究重点。校学术委员会每年初发布选题范围引导科研课题研究方向,突出党校优势学科,突出对我市重大发展稳定重点工作的调研和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点研究课题原则上每年确定2至3项,校院重点研究课题原则上每年在5项之内,组织申报省委党校重点课题一般为2项,一般研究课题原则上在15至20项。
3.确保课题质量。校院重点调研课题应注重实践调查研究,务求占有第一手资料,尤其要突出反映典型事例、典型经验和典型材料,切忌把调研报告撰写成一般学术论文,原则上不少于5000字。
4.促进科研协作。市委党校学术委员会牵头对各县区委党校科研课题进行综合评比,向校委会提供优秀成果表彰建议名单,校委会审查同意后给予通报表彰。鼓励支持与校外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优势互补,开展联合研究。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科负责解释。科研科依据本办法制定立项、结项评审等配套实施细则。校院之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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