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和四川省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校工作意见》的相关规定,参照《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广元地区及我校实际,梳理制定教学管理费用支出办法,请各部门在教育培训实施中遵照执行。
第一条 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条 该办法报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备案。
第三条 教学管理费支出是指在开展培训过程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出题费、阅卷费、监考费、课题转化费、精品课建设费、讲课费、班主任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出题费是指各类培训班次在入学、结业时需要出题考试以及更新乡科级任职资格考试题库产生的劳务费用。
(二)阅卷费是指需要考试的各类培训班次在阅试卷时产生的劳务费用。
(三)监考费是指校内各类考试产生的监考费用。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课题转化费是指科研课题结项后,经教学质量评估小组确定该课题有转化为教学专题的价值,教师在后续调研、开发、录制方面产生的费用。
(六)精品课建设费是指由教研部申报或者由分管教学、教研校领导指定,经教学质量评估小组按照精品课申报条件、程序确定后,在精品课开发建设中产生的费用。
(七)班主任费是指担任培训班的组织管理和带班补贴。
(八)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费支出。
(九)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含拓展、军训)、医药费、授课教师交通食宿费、管理人员的值班加班费等。
第四条 相关费用的执行标准。
(一)出题费执行以下标准
培训班次每套300元;任职考试题库更新出题每道题10元。
(二)阅卷费执行以下标准
每份试卷5元。
(三)监考费执行以下标准
每堂200元。
(四)班主任费执行以下标准
一周及以内的班次,每周补助300元,超过一周的班次,每增加培训时间一天,班主任费用每天增加30元。
(五)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
1.校内专兼职教师执行以下标准
专职教师超课时量讲课费补助按高级职称500元/4课时、中级职称450元/4课时、初级职称400元/4课时,其他人员的课时补助按对应职级与专职教师超工作量的课时补助标准相同;计划外办班课时补助按高级职称(或相应职级)250元/课时、中级职称(或相应职级)220元/课时、初级职称(或相应职级)180元/课时;
2.聘请校外教师授课执行以下讲课费标准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含县处级领导干部)每4学时最高不超过1500元;
(2)市内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含地厅级领导干部)每4学时最高不超过3000元;
(3)省内(市外)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4学时最高不超过5000元;
(4)省外国内知名专家(含省部级以上)每4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0元。
课时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进行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5)授课老师的城际间交通费按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原则上由举办培训的单位承担。
(6)其他费用的执行标准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六)科研课题转化为教学专题的后续调研费用,按相关标准执行,按广校委〔2016〕15号文件要求通过试讲的,转化费用按照8课时的标准给课题转化组记工作量,兼职教师按相应标准折算。
(七)精品课建设中产生的调研费用按相关标准执行。符合精品课标准,试讲达到90分以上,在主体班授课经学员测评3次达到95分以上且进入精品课库的,按40-80课时的标准给专题开发组记工作量,兼职教师按相应标准折算。
(八)教师或相关人员利用休息时间参与创造性教学研讨的费用补助,参照广校委〔2016〕15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 组织培训工作人员人数应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六条 费用报销,应当提供培训计划等相应的原始依据,按照财务管理流程进行,单次费用支出超过1000元的,原则上应当转账。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凡与本《办法》相冲突的规定,按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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