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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元市委党校“限时办”工作制度(试行)

  发表日期:2019年3月29日          【编辑录入:bgs】     点击量:4259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工作作风,根据校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是指承办部门或个人在承办来文、上级领导批示和交办工作以及开展具体业务工作中,有明确时间要求和工作节点要求的,应在要求时间节点内完成工作并反馈。

  第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实施限时办制度负直接责任。校办公室、人事科和机关纪委负责对限时办制度的协调、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对承办来文、上级领导交办事项的,按来文和上级领导要求时限进行办理。对校院业务和日常工作,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科学、高效、合理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理时限,并在办理时限内办结。

第五条  校内各部门根据部门职能和业务工作需要制定办理事项流程和时限规定,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确有需要的应在办公场所和校院网站进行公布。

第六条  办结时限

(一)来文承办。收文有办理时限的,应按要求的办理时限办理完毕,标注特提、加急和特急的文件,应即收即办,并在文件规定时限内办结;未标注时间的在校领导批示要求时间内办结。确因情况复杂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部门应与交办部门和主管部门进行联系,及时反馈办理进度,并说明延迟办理原因和办理时限。各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者会签的公文,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校委会、校领导审议需修改的公文,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修改呈批。各部门在单项重要工作开展完成后,应及时撰写宣传信息,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上报。

(二)市委市政府决策事项,有时限规定的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没有时限的按校委会决定的时限完成。

(三)上级主管部门交办、转办的工作,有时限规定的按照时限办理,没有时限规定的按分管校领导安排时限完成。

(四)校委会决定事项有时限规定的按照时限办理,没有时限规定的按分管校领导安排时限完成。

(五)其他需要限时办理的事务、事项,按上级主管部门、校院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或牵头领导提出办理时限要求办理,承办人和承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和领导衔接,确保交办事项按期办结。

(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须请示分管校领导同意,并与交办事项的有关部门协调,说明办理情况并协调确定延期完成时限,并在延期时限内完成。

第七条  部门按照规定的办理时限,在办理期间,应主动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办理事项需多部门和多人配合的,每个环节做好衔接,有必要的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以保证按时办结。

第八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随到随办,由分管校领导负责督办。

第九条  在承办文件和领导交办事项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所承办事项或单一部门无法完全承办的,应即刻向交办领导和分管校领导说明情况。

第十条  由办公室对限时办事项实行提醒、预警,由办公室会同校机关纪委对限时办事项进行督办。对承办事项因出现新要求新调整的,可能出现不能按原定时间办结的,承办部门应向分管校领导说明原因,并向校办公室和校机关纪委报备。

第十一条  因承办部门和承办人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岗位职责履职不到位,本职工作没有按时完成的;

(二)超过规定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三)在办理时限内,未将已办理完成事项情况反馈至交办部门或交办领导的;

  (四)对本部门或承办人完成阶段工作,应移交给下一部门或下一承办人继续办理而没有进行移交的。

第十二条  对违反“限时办”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进行相应处理:

1)情节较轻的,由分管领导或会同科室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

2)情节较重的,由人事科对当事人进行提醒、函询、诫勉谈话;

3)对影响校院整体工作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校机关纪委按规定予以约谈、函询、诫勉、效能告诫或通报;

4)对经提醒和诫勉仍不改正的,由校机关纪委报校委会,作相应的组织处理;

5)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6)对经校委会认定属未执行好“限时办”工作制度的,承办人、承办部门及其部门负责人不得评先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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