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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效能告诫制度

  发表日期:2014年3月27日          【编辑录入:bgs】     点击量:2745

 

 

一、行政效能告诫的范围

1.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校院委定、命令、指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2.贻误工作,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3.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4.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

5.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

6.上班迟到、早退,上班期间脱岗、离岗,在岗办私事、上网聊天、打游戏、下棋打牌的;

7.不遵守机关工作制度,经领导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8.其他需要给予行政效能告诫的。

二、行政效能告诫处理

1.实施告诫谈话。中层干部受到行政效能告诫的,由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实施告诫谈话;一般工作人员受到行政效能告诫的,由科室负责人实施告诫谈话。

2.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被行政效能告诫一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被行政效能告诫两次及以上的,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3.诫勉期限一般为半年。对整改及时、效果明显的,按时解除诫勉;对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延长诫勉期或作出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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