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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作量考核暂行办法

  发表日期:2014年4月17日          【编辑录入:bgs】     点击量:4704

 

   

一、考核对象

第一条 教师工作量的考核是在校委会领导下,由教务科负责组织的定期性工作,考核工作每学期末进行。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本校专职教师。专职教师必须完成规定工作量授课任务,超工作量授课,学校按职称等次给予课时补助。兼职教师分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的授课任务(每期培训班优先安排专职教师授课),课时补助标准按对应职级与专职教师超工作量补助标准相同(县级对应副高职称;科级对应中级职称;科级以下对应初级职称)。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授课质量考核按《广元市干部培训质量评估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考核内容

第三条 主体班教学工作包括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计划内培训的教学工作,以上主体班计划内教学工作纳入工作量考核,其他类型的培训班教学工作不计入工作量考核。

第四条 计划外联合办班教学工作包括各部门、各单位与我校联合办班的教学工作。校内教师若未完成考核工作量,给计划外培训班授课的抵扣工作量,抵扣之后的课时按超工作量计算。

第五条 学历班教学工作包括省委党校、其他高校举办的专科、本科、研究生学历的教学工作,该项教学工作按相关标准支付课时费。

第六条 理论下基层宣讲工作包括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宣传教育工作,以及接受邀请到部门、单位授课并经党校批准、备案的教学工作。该项工作若邀请单位给予讲课费的,不抵扣计划内工作量,若是学校公派外出讲课,且没有讲课费的可算为计划内工作量。

三、工作量核定

第七条 每位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在当年教学计划形成后,根据培训班次授课总量进行核定

第八条 主体班、专题班的每个专题分配到相应教研部完成,工作量按20课时计算,该工作量可抵扣教学工作量。

四、教师外出授课规定

第九条 教师外出授课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宣传舆论导向,保证讲课质量,维护党校声誉,树立党校教师的良好形象。教师要对本人讲授内容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条 教师必须在保证完成本校承担的教学、科研和其它任务的前提下,方能外出授课,教师外出授课前,必须到教务科备案。

第十一条 外出讲课人员的确定

(一)外出教师授课要接受聘请单位考核,具体办法由教务科发给聘请单位教师讲课测评表,经学员测评后加盖聘请单位公章,由授课教师带回交教务科备案。聘请单位指定授课人的,应尽量满足对方要求。

(二)聘请单位指定专题内容的,优先安排在主体班次承担该专题或与该专题内容相近的老师。

(三)在全市宣讲党的重要会议精神,其宣讲人员优先是到上级党校或其他高校参加培训学习过的教师。

(四)参加全市工作中心工作及重大课题宣讲任务的,根据所需人数,由相关的教研部推荐,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确定宣讲人员。

(五)外出授课前,由该教师所在的教研部主任审查教案并组织好说课工作。

第十二条 关于外出授课人员的考核与奖惩办法

(一)、对在外出授课过程中反映好的教师,教务、培训科根据所收集的有关意见和资料,报送分管领导,将其作为评优或评聘职称的重要参考依据,在今后的外出授课中,予以优先推荐。

(二)、教师因外出授课而影响了在校内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或社会反映在教学态度、政治观点、廉洁自律等方面有明显问题,经查属实的,要对相关教师提出严肃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三)、学校公派的外出教师授课的课时量,按在校主体班次课时量计算。

五、课时及班主任补助

第十三条 计划内培训班专职教师超工作量的课时补助为:高级职称500元/4课时、中级职称450元/4课时、初级职称400元/4课时,其他人员的课时补助按对应职级与专职教师超工作量的课时补助标准相同;计划外办班课时补助按高级职称(或相应职级)250元/课时、中级职称(或相应职级)220元/课时、初级职称(或相应职级)180元/课时;

担任主体班班主任的给予班主任补助。标准为:一周的培训班补助200元,每增加一周,增加补助100元,电话费补助为每月100元,外出带班一次性补助200元;

非工作日学员管理、监考、巡考的,不计工作量,每天补助300元。所有补助依据以课表为依据,经分管领导确认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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