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议范围
凡中共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都要按正式组织关系参加所在支部的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
二、评议内容
民主评议要以《党章》所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党员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为内容,重点突出以下五个方面:
(一)理想信念。能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组织纪律。是否切实执行党的决议,服从组织安排,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三)奉献意识。是否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四)宗旨意识。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
(五)发挥作用方面。是否立足本职,扎实工作,敬业奉献,积极进取,较好地完成党组织和学校交办的工作,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评议时间
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在校(院)年终总结或按上级党组织统一安排的时间进行。
四、评议程序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校(院)机关党委的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主要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学习教育。把坚持党员标准教育同形势教育结合起来。学习内容以《党章》、党的各种制度条例和上级会议、文件精神为主,学习力求形式多样,切合实际,富有实效。
(二)自我评价。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和职责分工,认真撰写党性分析材料,总结个人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三)民主评议。评议中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触及矛盾,同时,还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听取党外群众的意见。
(四)意见反馈。支委会要根据评议结果和日常考核情况,对每名党员形成综合的组织意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明确整改方向,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党员本人。
(五)表彰和处理。对评议出的优秀党员,机关党委进行表彰。对模范作用突出的党员,由机关党委推荐到市直机关工委进行表彰。对评议中反映出的违法乱纪等问题,要认真查明,严肃处理。经评议认为不合格的党员,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机关党委审批。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应当十分慎重,原则要坚持,方法要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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